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水务部门是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等工作。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区水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资源、绿化市容、财政、交通、农业农村、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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