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四十六条 市、区建设、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雨水源头减排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区水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对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区水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进行考核或者绩效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费用结算的依据。
市、区水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对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区水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进行考核或者绩效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费用结算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