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