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未履行紧急排放口启用报告义务的,由市水务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区水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