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将经专家论证通过的设施保护方案报水务部门备案的,由市水务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区水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