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封堵排水管道或者经批准临时封堵后未按照要求予以恢复的,由市水务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区水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