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市推动与港澳台地区、国内其他地区在贸易领域的合作交流,完善与长三角地区的经贸合作联动机制。
本市加强与其他国际贸易中心城市的交流,鼓励贸易企业、贸易促进机构、投资促进机构、贸易研究机构等开展国际合作交流,支持其在境外设立贸易营销、促进、研究等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