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区域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区域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等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区域发展和人口规模组织编制商业网点布局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本市商业网点建设以及既有商业网点改变用途和业态的,应当符合商业网点布局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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