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区域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区域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海建设国际贸易中心规划,依托黄浦江两岸重点发展区域、虹桥商务区和综合保税区等区域的发展优势,规划建设各类贸易集聚区。
市规划国土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当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上海建设国际贸易中心规划的要求,保障贸易集聚区的建设用地需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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