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贸易主体建设 第十五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贸易主体建设 第十五条 市经济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商业流通、贸易服务等产业发展,支持其开展批发零售、连锁经营、物流、会展服务、广告代理、品牌创意、营销策划等业务并拓展境内外市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