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贸易主体建设

第十六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贸易主体建设 第十六条 本市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引导企业开拓市场,依法参与贸易摩擦应对、行业评估、标准制定等相关工作。
本市支持咨询、会展、经纪、会计、法律、税务等与贸易有关的专业服务机构发展。专业服务机构应当规范经营,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增强行业自律。
本市鼓励境内外贸易促进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在上海设立总部或者常驻代表机构,支持其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促进贸易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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