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金融改革开放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金融改革开放 第二十三条 本市培育和集聚各类资产管理机构,支持资产管理行业优化产品和服务;支持商业银行等在本市设立专营托管机构。
市地方金融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和市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深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境内投资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的业务试点,扩大投资范围,拓展参与主体,创新投资模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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