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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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服务建设金融强国的战略目标,根据有关法律、...
第二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市应当加强现代金融体系建设,扩大金融高水平开放,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统筹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更好服务实...
第四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市推进构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央地协同机制,在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全面...
第五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制定建设规划,深化上海国际...
第六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地方金融部门负责协调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工作,制定阶段性目标并推动各项措施落实。
市发展改革、经济...
第七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区域金融空间布局,提升陆家嘴金融城、外滩金融集聚带能级。浦东新区应当发挥综合改革示范效...
第八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协议中金融领...
第九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上海金融发展资金,用于对金融机构、金融人才、金融创新等的奖励和扶持。
第十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本市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引导金融行业坚持守正创新,弘扬诚信文化和契约精神,树立正确的经营观、业绩观和风...
第十一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本市按照国家部署,加强与国内其他地区在金融领域的相互协作和支持,加强在金融改革创新、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十二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本市在金融市场建设、金融机构发展、金融人才培养、金融风险管理等方面,加强与其他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的合作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国家战略,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发展环境,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第二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以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为核心,以改革创新和营造环境为重点,...
第四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推进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相关工作的领导。
本市设立的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议事...
第五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安排上海金融发展资金,用于对金融人才、金融创新的奖励和金融产业发展的扶持。
第七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本市应当按照国家明确的战略定位和分工,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地区以及国内其他中心城市在金融领域的相互协作和支持...
第二章 金融市场体系建设
第八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金融市场体系建设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形成多功能、多层次、国际化金融市场体系的要求,配合国家金...
第九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金融市场体系建设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加强金融机构体系建设,支持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基金、融资...
第十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金融市场体系建设 第十条 本市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将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和国债收益率培育成为金融市场的基准利率。
本市...
第十一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金融市场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促进各类金融信息系统、市场交易系统互联互通,建设、...
第十二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金融市场体系建设 第十二条 本市鼓励发展金融外包服务,支持金融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客户服务、电子支付等金融专业化服务产业...
第十三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金融市场体系建设 第十三条 本市支持信用评级、资产评估、融资担保、投资咨询、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与金融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金融市场体系建设 第十四条 本市支持金融机构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诚实守信、服务至上、严格规范的职业...
第十五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金融市场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金融行业协会发挥规范、协调、服务、自律等作用。
第二章 金融体系建设
第十三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金融体系建设 第十三条 本市按照国家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的要求,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健全结构合理的金融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金融体系建设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深化货币、外汇、债券、股票、期货和衍...
第十五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金融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加强金融机构体系建设,支持银行、证券、保险、信托、...
第十六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金融体系建设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支持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等完善信贷、股票...
第十七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金融体系建设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本市设立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配合推进在沪金融基础设...
第十八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金融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 市地方金融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在登记注册、人才引进、用地、办公用房、电力、交通、...
第三章 区域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章 金融改革开放
第十九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金融改革开放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深化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高水平建设科创...
第二十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金融改革开放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开展债券业务创新,建立央地债券监管协调和违约风险防...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金融改革开放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商务、财政、税务、自然资源、海关等部门完善期...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金融改革开放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统一部署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在大宗...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金融改革开放 第二十三条 本市培育和集聚各类资产管理机构,支持资产管理行业优化产品和服务;支持商业银行等在本市设立专营托...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金融改革开放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深化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制定政策措施,加快机构集聚,扩大...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金融改革开放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支持在沪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发挥中央对手清算机制作用,提高金融市...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金融改革开放 第二十六条 本市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深化挂牌转让和登记托管业务,建设专精特新专板,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金融改革开放 第二十七条 市地方金融部门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和市民政、规划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信托登记机构,...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金融改革开放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家网信部门、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根...
第四章 金融人才环境建设
第十九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金融人才环境建设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金融服务部门制定金融人才的集聚、发展规划和培养、引进计划;在国家...
第二十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金融人才环境建设 第二十条 市金融服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本市金融教育信息资源库,推动教学资源共享。
市教育管理部...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金融人才环境建设 第二十一条 本市鼓励金融机构以及相关单位通过市场机制,从国内外引进各类高层次、紧缺的金融人才。
市人民...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金融人才环境建设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金融人才奖励办法,对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做出贡献的各类金融人才给予奖励...
第五章 信用环境建设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信用环境建设 第二十三条 市经济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金融服务等部门,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建设金融业统一的征信平台,扩...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信用环境建设 第二十四条 本市工商、税务、公安、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法提供相关信用信...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信用环境建设 第二十五条 本市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发信用产品,支持信用服务机构的合法经营活动。
信用服务机构收集、处理信用...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信用环境建设 第二十六条 本市支持金融机构在金融业务活动中使用信用产品,推进在企业融资、创业扶持以及典当、融资租赁等业务...
第六章 金融创新环境建设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六章 金融创新环境建设 第二十七条 本市鼓励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产品、技术、服务、管理、组织形式等方面的创新。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六章 金融创新环境建设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创造条件,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支持下,将各...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六章 金融创新环境建设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金融创新保护机制,加强对金融创新成果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
第三十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六章 金融创新环境建设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金融创新奖励办法,对优秀金融创新项目给予奖励。
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二十九条 本市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等加强对国家重大战略、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产业的金融服务...
第三十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三十条 本市推进上海市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构建与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促进上海...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股权投资集聚区建设。股权投资集聚区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完善投资退出...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三十二条 市国资、经济信息化、科技等部门支持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推动开展产业并购投资。鼓励产业并购...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发展,支持在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领域丰富产品和服务体系,开展团体标...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三十四条 市地方金融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市有关部门等,推动健全多层次普惠金融机构组...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三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数据、地方金融等部门应当完善本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深化公共数据的开放、共享和应...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三十六条 市地方金融、经济信息化、国资、数据等部门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鼓励金融机构与链主企...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三十七条 市地方金融部门、市有关部门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支付服务体系,推进...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健全养老金融体系,优化财政和税收支持政策,配合推进个人养老金...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推进全球金融科技中心建设,打造全球金融科技产业集聚高地。在数字银行、保险科技、支...
第四十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本市建设金融科技基础设施、重点机构、创新平台,支持在沪金融基...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四十一条 在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市地方金融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市有关部门,通...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本市稳妥推进数字人民币研发和应用,建设数字人民币创新与...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四十三条 市数据、网信、地方金融等部门推动数据要素市场与金融市场联动发展,在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四十四条 市地方金融部门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市有关部门完善贸易金融服务体系、航运金融服务体...
第七章 金融风险防范与法治环境建设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七章 金融风险防范与法治环境建设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本市建立健全金...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七章 金融风险防范与法治环境建设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健全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完善金融突发事件...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七章 金融风险防范与法治环境建设 第三十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做好反洗钱、反假币等打击非法金...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七章 金融风险防范与法治环境建设 第三十四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优化行政审批程序,简化行政审批环节,为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七章 金融风险防范与法治环境建设 第三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完善金融诉讼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对金融案件的执行力度。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七章 金融风险防范与法治环境建设 第三十六条 本市金融仲裁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完善金融仲裁规则,提高金融仲裁专业水...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七章 金融风险防范与法治环境建设 第三十七条 本市支持金融法律服务业发展,鼓励法律服务机构拓展金融法律服务领域,为金融机构和相...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七章 金融风险防范与法治环境建设 第三十八条 本市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媒体和其他形式,宣传普及金融知识,开展金融风险防范...
第八章 附则
第五章 金融监管协同与风险防范化解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金融监管协同与风险防范化解 第四十五条 本市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地方金融工作协调机制。市地方金融部门应当依托协调机制,加强...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金融监管协同与风险防范化解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金融稳定协调联席会议机制。市地方金融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金融监管协同与风险防范化解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建设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相适应的金融风险监测...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金融监管协同与风险防范化解 第四十八条 市地方金融、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建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金融监管协同与风险防范化解 第四十九条 市地方金融部门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与司法、监察等机关以及仲裁机构、调解...
第五十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金融监管协同与风险防范化解 第五十条 本市引导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等查询、应用金融领域诚信档案等行业信用信息,依法强化守信...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金融监管协同与风险防范化解 第五十一条 市地方金融部门会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
第六章 金融人才环境建设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六章 金融人才环境建设 第五十二条 市地方金融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才部门制定金融人才发展规划,完善以市场为导向、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六章 金融人才环境建设 第五十三条 本市支持高等院校深化金融相关学科建设,强化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完善校企联合培养机制,加快绿色...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六章 金融人才环境建设 第五十四条 本市鼓励金融机构以及相关单位从境内外引进各类高层次、紧缺金融人才。
市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六章 金融人才环境建设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金融人才奖励办法,对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做出贡献的各类金融人才给予奖励...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六章 金融人才环境建设 第五十六条 市、区有关部门健全金融人才评价、流动、激励等机制,培育金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等组织。
第七章 金融营商环境建设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七章 金融营商环境建设 第五十七条 本市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推进金融信用信息全面归集共享,深化...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七章 金融营商环境建设 第五十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调解组织等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市地方金融部...
第五十九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七章 金融营商环境建设 第五十九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市地方金融部门等,支持本市仲裁机构开展金融...
第六十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七章 金融营商环境建设 第六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推进金融审判机制创新,完善金融纠纷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等专业化金融审判机制;...
第六十一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七章 金融营商环境建设 第六十一条 本市支持发展金融信息服务行业,培育和引进具有全球竞争力的金融信息服务机构,提高金融信息服务...
第六十二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七章 金融营商环境建设 第六十二条 本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相关领域智库建设,支持智库加强前沿研究,提高智库决策咨询能力和国际影响...
第六十三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七章 金融营商环境建设 第六十三条 市司法行政、财政、审计、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制定政策措施,培育和引进专业服务机构,支...
第六十四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七章 金融营商环境建设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金融领域相关行业自律组织服务行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完善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