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金融监管协同与风险防范化解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金融监管协同与风险防范化解 第四十九条 市地方金融部门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与司法、监察等机关以及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建立金融风险防控机制,在信息共享、风险研判及处置等方面强化协同联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