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金融监管协同与风险防范化解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金融监管协同与风险防范化解 第四十八条 市地方金融、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建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体系,监测评估境内外经济金融风险,动态完善应对预案,预防、处置金融突发事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