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金融监管协同与风险防范化解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金融监管协同与风险防范化解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金融稳定协调联席会议机制。市地方金融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司法机关等依托联席会议机制,开展常态化风险处置和风险处置评估,维护区域金融稳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非法金融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非金融机构涉及金融风险的,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承担相应风险处置责任。
区人民政府对可能影响区域稳定的金融风险,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维护社会稳定等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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