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四十四条 市地方金融部门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市有关部门完善贸易金融服务体系、航运金融服务体系。加强对国际贸易新业态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等丰富贸易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能级提升。支持金融机构提高航运保险承保能力和全球服务水平,鼓励行业组织等制定适用于新能源等领域的航运保险合同示范文本,发展航运衍生品市场,推进航运贸易数字化基础设施平台建设,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能级提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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