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四十三条 市数据、网信、地方金融等部门推动数据要素市场与金融市场联动发展,在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鼓励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围绕数据资产提供融资、保险等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