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金融监管协同与风险防范化解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金融监管协同与风险防范化解 第四十五条 本市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地方金融工作协调机制。市地方金融部门应当依托协调机制,加强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在沪机构的监管合作、风险研判及处置协同、信息共享和重大事项通报会商等,实现金融风险早期识别、预警、暴露和处置。
市地方金融部门应当建设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强化监管科技应用,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信息归集、监督管理、调查统计和风险监测,实现与有关部门监管信息的互联共享。
市地方金融部门应当建设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强化监管科技应用,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信息归集、监督管理、调查统计和风险监测,实现与有关部门监管信息的互联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