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本市稳妥推进数字人民币研发和应用,建设数字人民币创新与运营中心等功能性平台,便利数字人民币跨境使用,研究数字人民币支撑区块链价值体系支付等应用,推动更多项目纳入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
市地方金融、发展改革、财政、商务、交通、数据、民政、教育等部门应当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推进数字人民币应用和推广,创新和丰富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
市地方金融、发展改革、财政、商务、交通、数据、民政、教育等部门应当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推进数字人民币应用和推广,创新和丰富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