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四十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本市建设金融科技基础设施、重点机构、创新平台,支持在沪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加强科技赋能,构建安全可靠、开放兼容的金融核心系统。
市地方金融部门配合市有关部门支持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等参与城市算力基础设施、区块链基础设施、公共数据开放基础设施等建设。
市地方金融部门配合市有关部门支持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等参与城市算力基础设施、区块链基础设施、公共数据开放基础设施等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