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推进全球金融科技中心建设,打造全球金融科技产业集聚高地。在数字银行、保险科技、支付科技、证券资管、智能投顾、金融资讯等领域,集聚金融科技领军企业和独角兽企业。支持高等院校、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行业组织等联合搭建创新研发平台。
市地方金融、财政等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金融科技行业交流与成果转化。
市地方金融部门支持相关区、管委会、产业园区等完善机构奖励、办公用房、用地、项目资助、算力需求、人才引进等政策措施,建设金融科技集聚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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