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健全养老金融体系,优化财政和税收支持政策,配合推进个人养老金等制度,促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协同发展。
本市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养老金融产品,开发满足多样化养老需求的金融产品,优化管理服务机制,加大对健康产业、养老产业、银发经济的金融支持,提高老年人获得金融服务的便利性、适当性与安全性。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养老服务业,扩大资金来源范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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