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三十七条 市地方金融部门、市有关部门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支付服务体系,推进境内外支付机构合作,推动境外支付工具在本市拓展应用场景,提升各类支付方式的便利性和包容性,为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提供高效便捷的支付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