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三十六条 市地方金融、经济信息化、国资、数据等部门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鼓励金融机构与链主企业合作,推进供应链金融产品研发,开发差异化的融资产品,完善服务体系。支持深化供应链票据产品服务功能,扩大供应链票据应用,便利票据贴现。
市数据、经济信息化、科技、商务、国资等部门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产业链相关企业应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提高担保权利透明度,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提升供应链上中小企业融资的可得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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