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三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数据、地方金融等部门应当完善本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深化公共数据的开放、共享和应用,支持金融机构提高普惠金融服务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