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三十四条 市地方金融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市有关部门等,推动健全多层次普惠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建立普惠金融顾问制度,推动各区及相关产业园区建立融资服务中心。鼓励金融机构丰富贷款品种,提升首贷户比重,加强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地方金融部门、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支持相关区建设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优化普惠金融服务模式。
市地方金融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市有关部门完善小微企业信贷奖励政策。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市地方金融部门、区人民政府,优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创新政府性融资担保模式,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规模和范围。
本市支持探索新型融资担保方式,提升中小企业融资便利性。支持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制定和推广特定群体相关金融普惠政策,探索开展特定群体相关金融统计指标的统一监测。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地方金融部门、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支持相关区建设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优化普惠金融服务模式。
市地方金融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市有关部门完善小微企业信贷奖励政策。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市地方金融部门、区人民政府,优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创新政府性融资担保模式,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规模和范围。
本市支持探索新型融资担保方式,提升中小企业融资便利性。支持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制定和推广特定群体相关金融普惠政策,探索开展特定群体相关金融统计指标的统一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