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发展,支持在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领域丰富产品和服务体系,开展团体标准等标准建设,参与国家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制定。支持气候投融资和生物多样性金融,协同发展金融市场和碳市场。
市地方金融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建设绿色金融服务平台。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和市经济信息化、交通、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支持平台建设,推动金融机构入驻和绿色项目入库。
市生态环境、地方金融部门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为投保企业提供环境风险减量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等开展碳核算和环境信息披露,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将环境、社会和治理等因素纳入信用评级体系;培育绿色金融认证机构,鼓励实施绿色金融认证,建立绿色低碳供应链管理服务体系;支持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和金融机构等依法服务、参与碳市场。
市地方金融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建设绿色金融服务平台。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和市经济信息化、交通、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支持平台建设,推动金融机构入驻和绿色项目入库。
市生态环境、地方金融部门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为投保企业提供环境风险减量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等开展碳核算和环境信息披露,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将环境、社会和治理等因素纳入信用评级体系;培育绿色金融认证机构,鼓励实施绿色金融认证,建立绿色低碳供应链管理服务体系;支持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和金融机构等依法服务、参与碳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