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三十二条 市国资、经济信息化、科技等部门支持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推动开展产业并购投资。鼓励产业并购基金推动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提高产业整合效率。支持链主企业开展并购投资,推动上下游协同创新。
市地方金融部门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引导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并购活动的支持力度。
市地方金融部门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引导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并购活动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