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金融监管协同与风险防范化解
第五十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金融监管协同与风险防范化解 第五十条 本市引导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等查询、应用金融领域诚信档案等行业信用信息,依法强化守信激励与失信约束。
市发展改革、地方金融等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推进信用信息应用,发挥信用信息在金融风险识别、监测、管理、处置等环节的作用。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经营主体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经营主体不得在名称、经营范围中使用具有金融属性的字样。
市发展改革、地方金融等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推进信用信息应用,发挥信用信息在金融风险识别、监测、管理、处置等环节的作用。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经营主体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经营主体不得在名称、经营范围中使用具有金融属性的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