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六章 金融人才环境建设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六章 金融人才环境建设 第五十二条 市地方金融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才部门制定金融人才发展规划,完善以市场为导向、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需求相适应的金融人才培养集聚、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政策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