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六章 金融人才环境建设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六章 金融人才环境建设 第五十四条 本市鼓励金融机构以及相关单位从境内外引进各类高层次、紧缺金融人才。
市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金融人才,在户籍和居住证办理、住房、医疗保障、外籍人士永久居留等方面提供便利。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将国际通用、本市急需的境外金融类职业资格证书纳入境外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目录。按照国家规定,对具有相关境外金融职业资格且符合条件的金融人才,在申请注册从业资格或者办理执业登记等方面提供便利。
市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金融人才,在户籍和居住证办理、住房、医疗保障、外籍人士永久居留等方面提供便利。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将国际通用、本市急需的境外金融类职业资格证书纳入境外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目录。按照国家规定,对具有相关境外金融职业资格且符合条件的金融人才,在申请注册从业资格或者办理执业登记等方面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