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六章 金融人才环境建设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六章 金融人才环境建设 第五十六条 市、区有关部门健全金融人才评价、流动、激励等机制,培育金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等组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