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七章 金融营商环境建设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七章 金融营商环境建设 第五十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调解组织等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市地方金融部门等,建立投诉、调解、公证、裁决一站式金融纠纷非诉解决与执行机制。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调解组织等加强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数字化建设,提高金融纠纷化解效率。
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会同市地方金融部门等支持金融机构优化内部考核规定,鼓励金融机构采取仲裁、调解、公证等方式解决纠纷,探索使用公证机构等出具的文书材料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非执行程序文书作为呆坏账核销依据,推动金融领域小额纠纷高效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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