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七章 金融营商环境建设

第五十九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七章 金融营商环境建设 第五十九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市地方金融部门等,支持本市仲裁机构开展金融行业仲裁机制创新。
鼓励本市仲裁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实施并及时优化与国际金融通行规则、商业惯例等接轨、适应仲裁业务发展的仲裁规则,提高金融仲裁专业水平和国际化程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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