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七章 金融营商环境建设

第六十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七章 金融营商环境建设 第六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推进金融审判机制创新,完善金融纠纷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等专业化金融审判机制;在审理跨境金融、离岸金融等领域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依法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上海金融法院加强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建设。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加强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市地方金融部门的沟通,协同推进行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推进金融检察机制创新,探索开展金融领域公益诉讼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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