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六章 金融人才环境建设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六章 金融人才环境建设 第五十三条 本市支持高等院校深化金融相关学科建设,强化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完善校企联合培养机制,加快绿色金融、数字金融、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领域的复合型金融人才培养。
市地方金融部门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市有关部门等,设立人才培训和实践基地。市教育、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支持高等院校和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培养或者储备通晓国际金融规则的涉外法治人才。
市地方金融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引进国际认可的金融职业能力考试认证机构,并支持其在本市开展相关认证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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