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金融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金融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 市地方金融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在登记注册、人才引进、用地、办公用房、电力、交通、通信、算力、税收等方面为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等提供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