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金融改革开放

第十九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金融改革开放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深化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高水平建设科创板,优化科创板发行承销、股债融资、并购重组、市场交易、股权激励、退市监管等制度。
市地方金融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健全协调机制,依托数字化服务平台功能,为拟上市企业或者上市公司在孵化培育、辅导上市、合规管理、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风险防范等方面提供服务。
市、区规划资源、国资、税收、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便利化原则,依法为拟上市企业办理企业改制上市中的项目审批、土地性质变更、不动产权属变更、资产转让、税费减免、产权确认等事项;规范证照办理、国有股权确认等事项,推动在上市环节采信“合规一码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