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金融改革开放

第二十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金融改革开放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开展债券业务创新,建立央地债券监管协调和违约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本市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在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互联互通和统一对外开放,探索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参与银行间利率衍生品市场、国债期现货市场等,为人民币债券作为合格担保品参与全球交易提供便利,提高债券市场国际化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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