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金融改革开放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金融改革开放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商务、财政、税务、自然资源、海关等部门完善期货和衍生品产品序列,推动更多期货和期权品种上市、对外开放,发挥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的功能。
本市支持建设全国性大宗商品流通领域基础性平台,提供大宗商品仓单的集中登记、查询等服务;支持重要大宗商品基准价格在境内外市场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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