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七章 金融营商环境建设
第六十四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七章 金融营商环境建设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金融领域相关行业自律组织服务行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完善自律机制,开展行业标准化建设和教育培训,参与金融标准和行业治理规则的研究和制定。
市地方金融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等,发挥金融领域相关社会组织作用,建设跨界共治和社会参与的协调议事与沟通交流平台。
市地方金融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支持金融领域相关行业组织与国际行业组织、协会或者机构联合制定行业自治规范。
市地方金融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等,发挥金融领域相关社会组织作用,建设跨界共治和社会参与的协调议事与沟通交流平台。
市地方金融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支持金融领域相关行业组织与国际行业组织、协会或者机构联合制定行业自治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