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市推进构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央地协同机制,在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全面领导,统筹推进金融系统党的建设、金融改革开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金融监管协同与风险防范化解等工作。
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共同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各项工作。
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共同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