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制定建设规划,深化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国际经济、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的联动发展。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工作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