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金融改革开放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金融改革开放 第二十七条 市地方金融部门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和市民政、规划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信托登记机构,探索建立以不动产、股权等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财产登记及相关配套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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