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金融改革开放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金融改革开放 第二十六条 本市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深化挂牌转让和登记托管业务,建设专精特新专板,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认股权综合服务等业务。鼓励区人民政府对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中小企业给予政策支持。
在本市登记的非上市股份公司、非上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地方金融组织可以在本市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集中登记托管业务。市地方金融部门支持相关单位采用股权登记托管数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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