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金融改革开放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金融改革开放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家网信部门、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根据国家部署,按照合法安全便利原则,探索制定金融机构数据跨境流动管理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