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二十九条 本市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等加强对国家重大战略、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产业的金融服务,加大对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金融支持,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上海国际经济中心能级提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