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金融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金融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加强金融机构体系建设,支持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的发展,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功能性总部、分支机构、专业子公司和专营机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金融机构。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推动在沪金融机构完善机构定位、创新组织形式、优化差异化发展路径,健全服务实体经济等的激励约束机制。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推动在沪金融机构完善机构定位、创新组织形式、优化差异化发展路径,健全服务实体经济等的激励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