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金融体系建设

第十四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金融体系建设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深化货币、外汇、债券、股票、期货和衍生品、保险、黄金、票据、信托、股权等金融市场改革,推动金融市场有序联动,强化金融市场间的监管协同,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拓展投融资和风险管理功能,提高金融市场国际化水平,丰富金融领域“上海价格”“上海指数”指标体系,培育人民币资产定价基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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